編號:
城市供用自來水合同(戶表)
供水方:濮陽市自來水公司
用水方:
為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河南省和濮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用水地址為: ,用水性質系 用水,采用旋翼式用水計量器具,計費水表安裝位置為 ,水表注冊號為 。
二、供水價格 : 用水人須按不同性質用水分別裝表計量。供水人根據市物價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按照用水人實際用水類別確定水價。
三、供水方按照規(guī)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 用水方在每月十五日前到供水方交清水費。
供用水雙方采用現金結算水費,用水方在供水方預存 元水費押金。
四、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產權分界點: 計費水表 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方負責維護管理。 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水方維護管理。
五、供水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jiān)督用水方按照約定的用水 性質、用水地址用水。
2.用水方逾期不交納水費,供水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連續(xù)兩個月不交水費的, 供水方有權按規(guī)定實施停止供水,并保留征收水費的權利。
3.因用水方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方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方可根據用水方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或者水表額定流量計收水費。如用水方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按水表額定流量2倍計收水費,供水方不退還多估水費。
4.根據國家有關計量管理的規(guī)定,15—25mm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年,到期更換,費用依據有關規(guī)定和當時價格由用水方支付。
六、用水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供水方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2.保證計費水表、表井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方抄驗表。
3.除發(fā)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方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4.因房產轉讓、 拆遷等原因需變更用水方或停止用水的,應當到供水方辦理相關手續(xù)。
5.不得私自轉供水, 不得擅自改變用水 性質, 若需改變用水性質,需提前20日到供水人處辦理用水性質變更手續(xù)。
七、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供用水雙方各執(zhí)一份。
九、其他約定:
供水水壓供水方只保證六層樓(含六層)以下,即海拔高度不超過18米住戶正常用水。
供水方(簽章): 用水方(簽章):
代 表: 工作單位:
查費電話:4417114、4418114 身份證編號:
供水熱線:4415554 聯系電話:
投訴電話:4634024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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